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发布:财务处     发布时间:2009-03-05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以及合肥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在职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由校财务处在发放工资时,微机自动代扣代缴。
   2.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免扣个人所得税。
   3.加班费、劳务费、课酬及年终津贴在实际领取时,由校财务处代扣代缴。
   4.外聘教师课时费800元以内的免征,超过800元,按劳务报酬所得由校财务处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5.临工工资800以内的免征,超过800元的,由校财务处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6.学生勤工助学所得,免扣个人所得税,
   7.各单位凡领取加班费、课酬、年终、科研津贴等均应严格区分在职、离退、学生勤工助学等, 以保障教工的合法权益。
   8.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二、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等。 
   (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四)保险赔款。
   (五)按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六)发放的见义勇为者的奖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所税。 
   (七)个人按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
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所税。

三、本暂行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本暂行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五、附件: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附件: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具体是指每月工资、加班费、课时补贴及年终津贴等。其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适用税率―速扣数
   2.加班、劳务费、课时、年终津贴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速扣数
    (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略。)
(二)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具体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
测试、审稿以及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而取得的收入)等。以上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同一事项连续取得的收入,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凡不足800元的免征个所税。
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元)×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扣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扣数
    (注:劳务报酬所得速扣数表略)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它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其所
得不足800元免征。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
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它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其收入不足800元的免征。其具体方法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元)×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